為了加強學院資産管理,規範學院資産管理行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資産,防止資産流失,維護資産安全與完整,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台州學院國有資産管理辦法(試行)》(台學院發〔2019〕22号)的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确定學院負責人是本學院國有資産管理第一責任人。确定一名行政領導全面負責本學院的資産管理工作,并設置相對穩定的兼職資産管理員,履行資産管理的職責。
第一條 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的時候,根據本學院資産存量、學校資産配置标準,結合事業發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拟購置資産名稱、數量、金額及經費來源,編制資産配置預算,經經費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國資處。
第二條 各項目負責人負責采購項目前期資料準備,提出采購申請,采購過程中的論證、訂立合同、采購及完成驗收等相關工作。自行采購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進行自行采購項目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相關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對新增資産及時進行驗收、辦理使用登記,錄入固定資産系統。資産管理員及時對信息進行核對審核,進行賬務處理,保證賬賬、賬物的一緻性。
第三條 做好資産的日常使用與管理工作。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産使用狀況,減少資産的非正常損耗,做到高效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産使用效益,防止資産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及時了解資産的使用情況以及教職工的使用需求,做好院内的資産調撥,做到物盡其用,努力發揮資産的最大使用效益。建立并維護好本學院的資産明細賬,确保本學院資産名稱、使用人、使用地點準确無誤,學院教職工崗位變動時,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資産移交手續。
第四條 定期對資産進行清查、盤點(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時反映本學院資産增減變動和結存情況,做到賬賬、賬物相符;并根據學校要求按時編制資産信息統計報表。
第五條 定期清查、歸集本學院需要報廢的資産,根據台州學院儀器設備(家具)報廢工作流程進行報廢工作。
第六條 接受歸口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報告有關資産管理工作。